在被
继承人去世之后,其继承人并无直接的
继承权,然而却享有
代位继承权。
若被继承人在生前留下了
遗嘱,那么继承人就应依据遗嘱内容进行
继承操作;
反之,如果被继承人并未立下遗嘱,那继承人便需遵守法定顺序进行遗产传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继承顺序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
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成员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而第二类则为
第二顺位继承人,其主要成员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行为正式启动时,首先应当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其次才轮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参与。
如果在第一顺位中尚无任何合法继承人存在,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方可依法获得
遗产代管权。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侄子与外甥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依法并不具备直接的继承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