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认定为
驰名商标时,请您务必预备能够证明该
商标使用持久度的相关资料,例如展示本商标使用历程及其注册广度与深度的信息;
同样重要的是,需阐释本商标所开展过的任何宣传推广活动的限度、强度以及地域覆盖范围的相关材料。
此外,还应提供关于广告宣传及市场拓展活动的形式、地域范围、宣传介质选用以及广告投入次数等各种相关资料。
若未能成功获得认证,则需于次年起一年内决定是否再次以相同事实理由提出认证请求。《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
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
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