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企业应当指定专门用于公司债券筹资活动的账户,以便对这部分资金进行有序接纳,妥善保管,合理调拨以及本息偿还等操作环节。
其次,尽管募集资金专户属于专用性质,要求其不得容纳未经公开招募而来的可支配现金,或者将这笔资金挪作他用。
第三,对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而言,任何通过发行过程中筹集到的资金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主管机构批准的用途进行使用;
而针对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筹资行为,所筹得的资金也应完全依照双方签署的协议规定进行使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偿债能力;
《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