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监外执行年限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的硬性规定。
然而,在监外执行期结束之后,倘若其必要的释放条件已无法满足,将面临着被重新收押入狱的情况。
对于那些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犯罪分子,如果他们符合相关条件,经
司法机关判定后,的确有权获得暂缓性监外执行的资格。
同时,作出或是批准暂缓性监外执行的机构,务必严格按照程序把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抄送给当地的检察机关进行备案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