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完与某位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之后,其子女仍然具有合法的
财产继承权。
但是,此种权利仅会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形下才会被剥夺或完全丧失:
(1)
继承人有意对身故亲人实施了杀害行为;
(2)为了争取到更多的身后遗产,某个继承人不惜杀害同属家族中的其他成员;
(3)在被继承人活着依然并未去世的时候,其受到继承人长期并且非常严重的遗弃或者虐待对待;
(4)某位继承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篡改、
伪造、藏匿或销毁其父辈或祖辈留下的重要
遗嘱文件,且这种行为的情节极为恶劣;
(5)某位继承人采取
欺诈、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或诱使被继承人重新制定、修改甚至撤销之前已经立好的遗嘱,这同样是
违法和极度恶劣的行为。
如果某位继承人真心悔过,充分认错,并且证明他确实有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而且遭到伤害的被继承人也表达出宽恕之情,那么这个子女仍旧会被允许继续拥有合法的
继承权,无论这是否已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他们所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