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下,
违约条款是否仍然生效,这一问题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零七条表述,合同因其
未生效、无效、已被撤销或被解除而被终止其
法律效力时,并不直接影响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解决争端方法的条款继续保持其有效性及约束力。
在此基础之上,当合同判定为无效后,实际仍有三类条款保留其适用的可能性:
首先,即为合同之中自成一体且可以独立存在的关于解决争端方法的条款;
其次,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基于该合同而获取之财产却应予以返还;
最后,对于因过错导致合同
存续过程受到损害的一方,应该对另一方因之遭受的损失进行
赔偿,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起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