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前以
按揭方式购
买房地产,现如今房价呈现出倍数增长,而一旦产生
离婚情况,应根据以下具体情境来进行房产份额的分割:首先,如果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共同
偿还贷款并联合获得了该
房屋所有权,那么该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即应视为二人共有的财产,应通过相互协商解决,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交由
司法机关,依据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方及无过失各方权益的原则做出最终裁决。
其次,如果在婚前由某一方支付首付款,且
房产证上仅有该方名字,但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还贷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成为归属均为被记载方所有,但是关于其向银行所负担之还款部分以及房屋价值增值部分,仍需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公平合理的
财产分割。《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