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管期限之内,若因为保管方未能尽心尽力导致保管物遭受损害或丢失的,保管方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若保管行为属于无偿的范畴,保管方若能提供证据表明自身并无严重过失,则无需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三、如若寄存人所交付的保管物品存在瑕疵,或是根据物品的特性确需采取特定的保管措施,但由于寄存人未向保管方充分说明相关情况而导致物品受损的,保管方有权免除其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