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机动车在闯越红灯的过程中引发的
意外事故,其责任归属应当依据涉事
当事人行为对于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及错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
若由于闯越红灯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导致了此次事件的发生,则该
责任人应全权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如果涉及到两个或更多方当事人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他们将各自按照主观过错的大小来决定自己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如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等;
若经查实,确实是由其中某一方当事人故意为之,那么其他各方当事人在此次事故中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