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终止合同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违约情形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三种:
继续履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及对已有损失进行
赔偿。
若有一方
当事人由于自身
违约行为导致了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则其所应支付的
赔偿金额应等同于违约行为实际产生的损害,其中也涵盖了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对方原本可能获取到的各种潜在利益;
不过,针对所达赔偿额度必须要严格限制,不能超过违约方在当初设定合同时已经预见或理应料想到的因违约问题可能会给另一方带来的预期损失值。《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