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借贷双方关于
逾期利率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依据该约定执行;
但需注意该逾期利率不得超出
合同成立之初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这一上限;
2.如借贷双方对于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均未作出明示约定,则出借方有权要求
借款人自逾期还款日开始,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所应承当的
违约责任;
3.假如借贷双方仅对借期内利率作出约定,而对逾期利率未作明示,那么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日起,以借期内利率作为标准来支付
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4.若
出借人和借款人同时对逾期利率、
违约金或其他相关费用做出了约定,那么出借方可选择单独主张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者将以上费用合并主张;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考虑各种费用时,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成立之初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这一上限。《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