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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能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对于“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确认”这一诉讼主张,其参加的主体主要包括婚姻当事人以及与该婚姻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所有相关人员。
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因素各异,因此所涉及的提起诉讼的主体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
具体而言:
首先,若是因重婚行为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其参与的主体包括当事人的配偶及其近亲成员、以及当地基层组织等;
其次,若由于某一方尚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其参与的主体则仅限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那位当事人的近亲成员;
最后,当有禁止结婚的亲属事件发生时,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参与的主体同样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最新修订: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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