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请求宣告
婚姻无效确认”这一
诉讼主张,其参加的主体主要包括婚姻
当事人以及与该婚姻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所有相关人员。
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因素各异,因此所涉及的提
起诉讼的主体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
具体而言:
首先,若是因
重婚行为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其参与的主体包括当事人的配偶及其
近亲成员、以及当地基层组织等;
其次,若由于某一方尚未达到法定的
结婚年龄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其参与的主体则仅限于未达到
法定结婚年龄的那位当事人的近亲成员;
最后,当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事件发生时,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参与的主体同样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成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
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