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条文中,并未硬性规定住院费应当由何方预先支付。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之后的住院治疗费用,既可由患者本人承担,亦可由投保的保险公司代为先行支付,或者由交通肇事事故的实施责任人予以垫付。
就保险公司而言,其拥有两种赔偿方式:向被保人履行赔付保险金额的义务,抑或是径直向受害者支付赔偿款额。
然而,当救援过程涉及到伤员的紧急救治,以及对保险公司提出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要求时,作为提供保障服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告知信息后,经过核实并确认相关情况真实无疑,便应迅速地将所涉的抢救费用向医疗机构进行支付或者垫付。
当需要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承担抢救费用的情形出现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同样须经过仔细核对,确保无误后方可向医疗机构垫付相关的抢救费用。
关于车祸导致的住院费用问题,不仅可以由交通肇事当事人垫付,而且在确定最终的侵权责任归属之后,根据肇事方事先垫付的数额,相应减少残余的应付款项;
此外,受害人及其亲属亦可自行负担住院费用,在此种情况下,在确定了肇事方的赔偿责任后,受害者享有向其追索垫付款项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无明确规定肇事方定然要承担住院费的垫付义务,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无论是由哪一方先行垫付,皆符合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