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身处他乡的
犯罪者而言,若能满足取保候审之条件,则可以申请此项
变更强制措施。
然而,众所周知,异地
办理取保候审事宜的困难程度较高。
例如,凡存在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情形的,亦或是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威胁
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罪犯,均可采用该措施。
取保候审,即是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侦查机关依法责令
犯罪嫌疑人寻找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并向其授予
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侦查行动或干扰侦查工作,并
保证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配合调查的一种强有力的法律手段。
通常此类手段适用于罪行轻微,无需经由
拘留或
逮捕程序处置,仅需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适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异地关押的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通常牵涉复杂案件,情况特殊,因此,在异地执行取保候审所面临的挑战也更为艰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