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关系尚未终止之际,所得的父亲或母亲的遗产,若
遗嘱上并未有明确规定只属于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所有,那么便应该被视为是夫妇二人之间共有的资产。
当面临
离婚时,
出资双方均享有分隔此资产的权益。
至于如何公平地分割这些遗产,由出资双方自行商议解决;
如无法达成协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裁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义无反顾接受这个资产的夫妻在提起
离婚诉讼时,无权直接要求对尚未已经实际
继承到手的遗产进行分割,而必须在遗产真正转给自己之后才能提出这样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