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人免除
债务的独特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种免除具有非报酬性特点,即并非有偿行为,这意味着债权人自愿放弃了其合法权益,不愿再继续要求
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其次,免除债务呈现出无因性特质,即无论债权人做出该决定的动机是出于
赠予、和解或是其他种种原因,只要作出这个决定,那么无论是基于何种理由,都不会影响到免除本身的
法律效力;
此外,该种免除并未规定必须采用特定方式进行,具有易行性与随意性;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免除债务还具备其他特殊特性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