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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现行法例的明文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关于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后,有义务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详尽而严谨的审查,从而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断。
若经判断,该争议确实具备立案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则需在接下来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至全国性医学权威机构,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在此过程中,受理期限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最新修订: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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