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提出离婚但男方未能同意时,诉讼离婚可能成为首选的解决方案。
在此方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可分为两种途径:一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二是寻求司法救济,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其次,应当了解到去婚姻登记机关寻求协商解决仅限双方就所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自愿选择离婚之情形;
而若存在单方面拒绝离婚或者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分歧的情况,前往法院进行诉讼离婚无疑为更好之选择。
最终,在面临单方面坚决反对的离婚行动中,原告需采取积极的法律手段,通过向人民法院主张正面离婚请求的方式来争取自身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