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第三方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债权转让。
然而,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适用于此项权利的行使:
首先,当债权具有特定的属性而无法被转让;
其次,若双方当事人对债权的转让已作出了明确约定并禁止转让;
此外,如果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允许进行该类转让行为。
当前述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禁止非金钱债的转让时,此类限制仅能对未到场的第三方产生约束力,对知悉这类情况的善意第三方则不起作用。
同样的原理也适用于对金钱债权的禁止转让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