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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相关规定,任何个人或团体未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核准,擅自开展食品产销业务的行为,或者在未获取食品添加剂生产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相关活动的,均将被责令实施整改。
如拒不改正者,则由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权的各级政府单位实行严厉惩戒措施。
具体而言,将没收已取得的不当利益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其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与原材料;
对于非法产销量较少且财物价值不足以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情况,根据情节还会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给予罚款惩罚;
而对于涉及财物价值超过该数额标准的案例,惩罚力度更高,将从货值金额的10倍到20倍进行罚款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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