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之相关规定,任何个人或团体未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核准,擅自开展食品产销业务的行为,或者在未获取食品添加剂生产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相关活动的,均将被责令实施整改。
如拒不改正者,则由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权的各级政府单位实行严厉惩戒措施。
具体而言,将没收已取得的不当利益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其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与原材料;
对于非法产销量较少且财物价值不足以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情况,根据情节还会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给予罚款惩罚;
而对于涉及财物价值超过该数额标准的案例,惩罚力度更高,将从货值金额的10倍到20倍进行罚款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
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
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
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