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彩礼首饰是否可被视作夫妻共有的财物问题,具体的判定方式如下:
首先,如在婚礼前由新郎或者新郎的亲属直接购买并且作为
结婚礼物
赠予给了新娘,随后钻戒已经转交到女性手中,或者此类手饰在婚后所购置并且只供妻子本人独自使用,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它们应当被认定为新娘专属的生活用具,并因此所有权归属该女子单独所有;
然而,假如这些首饰是由
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而获得,除非存在特别的协议规定了所有的归属权,否则,依据现行
法规,它们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