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以及房屋价值补偿的相关信息如下:
根据政策规定,对于耕地进行征用时,旱田每英亩将给予平均约为1.3万元人民币的补偿;
而水田的每英亩补偿则达到了平均每年2万元人民币;
至于菜田,其每个英亩平均会得到补偿3万元人民币。
同样,在涉及到基本农田的征用方面,旱田每英亩的补偿可达到平均每年约1.76万元人民币的水平;
而水田的补偿,每英亩每年大约是2.64万元人民币;
至于菜田,平均每个英亩得到的补偿则是每年约4.4万元人民币。
在对于林地以及其他农业土地的征用上,平均每个英亩的补偿金额大约是每年0.64万元人民币。
当需要进行工矿建设用地、居民住房、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用时,每个英亩的平均补偿可达到每年约0.72万元人民币。
另外,如果涉及到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以及未使用过的土地时,平均每个英亩的补偿是每年约0.16万元人民币。
此外,对被征用房屋的价值补偿,不能低于该房屋被政府宣布征收决定公告日期当日,与被征用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于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评估,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来确定。
若您对评估结果有任何疑问或异议,欢迎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申请以申请复核评估。
感谢您耐心阅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