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订立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应由立嘱人亲手撰写全部文书内容,并在遗嘱上签署名字,同时注明该份遗嘱制作的具体年月日。
根据相关规定,自书遗嘱无需经过任何
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因此便具备法律效应。
其次是代书遗嘱。
依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位以上的
证人现场鉴证,由其中一位证人为立嘱人代为书写,注明制作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证人和立嘱人进行签字确认。
再者为
录音遗嘱。
这类遗嘱采用录音形式展现出来,须有两位以上证人在场见证。
最后是
口头遗嘱。
在立嘱人处于危机条件下,方可通过口头形式设
立遗嘱,并且也需两位以上证人在场见证。
在危机状况消除之后,若立嘱人能通过书面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再次确立新的遗嘱,先前设立的口头遗嘱则失去其
法律效力。
另外,还包括电子文档《打印遗嘱》和经公证机关签发的《公证遗嘱》两种特殊形式。
进行
遗嘱公证时,立嘱人必须亲自前往本人
户籍所在地区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而不可将此项事宜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