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假释的罪犯一旦达到了相关的法定条件,就有权利申请获得减刑机会。
依据我国《刑法》予以明确的规定,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内,倘若能够严格遵守监管机构设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投入教育改造活动,展现出真实而又深刻的悔过之意,甚至为社会做出了显著贡献并获取卓著立功表现者,都享有申请减刑的宝贵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