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子女之名购置房产,则此房产在
离婚时应被视为子女个人所有,作为父母双方在离婚之际均无法对此房产进行分割。
究其因,此类房屋应依法定性为子女专属之物产,在夫妻
离异之时理应未经许可而不得予以分割处理。
在此种情形下,夫妇仅能对归属于他们二人的
共有财产实施分割,而对于属于其他
家庭成员之财产,例如子女所有的房产,皆不可予以分割分配。
此处所提及的“
夫妻共有财产”乃特指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取得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各类
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