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保全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是首先考虑处理抵押物品这项措施。
具体来说,当债权人掌握的债权既有无抵押物作为担保,且同时还存在人员担保时,倘若提供抵押物的是债务人本身,那么债权人理应优先通过物的质押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以实现;
相反地,假如提供抵押物的是第三者,则债权人有权选择是依靠物的质押来实现债权,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以求保障。《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