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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要债属不属于寻衅滋事

关于上门追讨欠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这须依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评定。
若实施上门追讨行为人参与了团伙斗殴或对他人进行追逐、拦截等挑衅行为,或者是强行抢夺、占有他人财产,甚至肆意破坏、占用公共及私人财物,那么这种情况便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反之,若是仅用口头方式督促对方偿还债务,那么该种行为就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定义与范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新修订: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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