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能否对妨碍
信用卡管理罪的嫌疑犯实行取保候审,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
在案件中,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嫌疑犯、被告人都有权
申请取保候审:首先,如果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
其次,如果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和危害;
第三,倘若嫌疑犯患有严重疾病以至于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值孕妇或生育中的妇女,实行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带来威胁和危险;
最后,如果法院已经采取了
羁押措施,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解决,取保候审也被列入考虑范围之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