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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有什么义务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在病理资料的撰写和保存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相关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定的规范与标准,以确保病理资料能够完整、真实地记录和保管下来。
在紧急救治危重病人的情况下,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实时完成病历资料的撰写工作,此种情况下的医护人员应在抢救任务结束之后的六个小时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记录,且需附上详细说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最新修订: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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