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享有
抚养权之一方未能负起应尽之
抚养责任,另一方可依法提
起诉讼并主张
变更抚养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之明确规定,如父母其中一方在与子女共同生活过程中未尽到应有抚养职责,亦或是对子女施予虐待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于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均构成了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合理且正当之法定理由。《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