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买卖交易中,卖方应承担诸多法律责任及业务义务。
这些法定义务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1.准确且及时地提供用于买卖关系中的标的物品。
交付标的物品是卖方的首要义务,亦是构成买卖合同核心目的的关键环节。
品目的交接方式主要包括实物交付以及观念交付。
其中,实物交付意指标的物品直接交还至买方手中并由其实际掌控;
而观念交付则涵盖了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以及简易交付等实践操作模式。
2.必须在买卖协议达成后,毫无保留地转移标的物品的所有权。
买方在进行商品买卖时,其最终期望便是获取到标的物品的所有权。
因此,将标的物品所有权完整地无偿移交给买方,便成为了卖方的另一项重要业务职责,同时这种行为也成为区分货物买卖合同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独特性质之一。
3.保证标的物品,即所销售的货物不存在任何品质缺陷或权利瑕疵。
卖方就其所出售的财产应当承担权益瑕疵以及货物本身瑕疵的担保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