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并非存款机构的合法
继承人,根据常规情况通常不会被赋予
财产继承权。
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已经身故,且
再婚之前已经承担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银行而言,他们依法享有对存款机构可
继承遗产份额的权限,这些权益不受其是否存在再婚姻状态的影响,并且他们均属于原配夫妻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值得强调的是,当银行作为既有原配夫妻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出现时,这并不会影响到其子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替代继承,同时银行本身亦能继续享有对其亲身父母的财产继承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