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关系中并未持有借据作为证据之际,债权人可采用提供证人证言、音频录制品及信息碎片(如短消息)、实时通讯的对话记录以及相关支付凭证等手段来支持其诉讼索偿主张。
债权人还可尝试联系借款方进行商议,以语音录制装置或其他有效记录手法证实双方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或者以书写信件的形式向该方进行催讨,让对方向此签名确认,以此作为辅助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
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