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参与协商的各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且所签署的个人协议不违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那么该协议便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应,受到法律的庇护与保障。
然而,倘若个人签署的协议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那么这份协议将被判为无效,进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以此来缔结合同,从而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
当事人之间恶意勾结,通过这种方式伤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根本利益;
协议表面上合乎法定要求,实质却旨在掩盖其非法动机和目的;
协议的制定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的整体利益;
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的规定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