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购置汽车并仅登记于其中一位配偶名下时,此车辆在一般情况下仍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进行处理。
鉴于婚姻期间所积累下来的财富,若无特殊情形,理应作为夫妻间共享的财产进行处置。
然而,下述两种情形中的车辆,则可被认定为归属于单一方所有,并非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首先,这辆车辆完全是用特定配偶的个人财产所购买;
其次,倘若这辆车辆是由某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并且他们已经明确承诺此项赠予仅仅是给其自己的子女,此类情况下,此辆车辆亦被视作是该一方个人的财产,非属夫妻共有之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