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保价的给据邮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失或全损情况,贵司将依照保价金额进行全额赔付;
对于部分损坏或其中部分物品缺失者,则按保价金额及该邮件总价值之间的比例来计算赔偿费用。
倘若未进行保价处理的给据邮件出现遗失、损坏或内件过少情形,贵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状况进行相应理赔,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出所收取的资费总额之三倍。
至于发出的挂号信件如有损耗、损坏情况,贵公司亦将酌情予以资费总额三倍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