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
异地离婚程序方面,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收集与
离婚相关的各类
证据材料;
接下来,确定受理该案的司法
管辖机关;
最后,将整理好的
起诉书及相关证据呈交给管辖法院。
依照我国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在进行
诉讼之时,必须向具体执行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递交书面
起诉状,同时根据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若确实因客观原因存在书写起诉状困难的情况,亦可采用口头方式提
起诉讼,并要求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同时向对方
当事人予以传达。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中的规定,当夫妻中有一方的离开其住所地超出一整年以上的情形下,若另一方便据此提起
离婚诉讼,则由原告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而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出一年以上,但其中只有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话,那么便可由被告
经常居住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倘若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无法查证被告的经常居住地,那么就由原告提起诉讼时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