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既有的法律
法规,对于不动产所有者在行使其所有权过程中所施加的某些必要的限定进行明确,且此种限定源自于以下两个关键方面:
首先,作为权利主体的
当事人不得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而滥用其在不动产所有权所涵盖的权限,进而可能会对相邻住户对该不动产的正当使用以及生活安宁带来影响;
其次,当权利人实施其所有权行为之时,必须考虑到邻近住户对此类不动产的需求与使用,并且为之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便利,亦即同意在合理范围之内允许邻居对自身的不动产进行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
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