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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是什么

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17 11:20:09 已帮助21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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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是什么
(一)为原始债权人和第三方达成一致协商结果,由该第三方承担起初始债务人所负有的债务责任;
(二)即由债务主体和第三方联手,共同商讨出由第三方向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方案。
然而采用此种方式时需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即原债务人不再承担任何与其债务相关的责任,而由第三方作为新的债务承接者,同时主债务的从债务亦随之进行转移。《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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