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标注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凭证以及
债务证明书而言,相关权益受到侵犯的日期在理论上能够被精准地确定,这乃是由于未能按照约定时期完成还款行为等同于对
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设定了还款期限的债务的
诉讼时效起点应当为约定的还款
期限届满后的翌日,对于这一观点,各方应当达成共识并毫无异议。
在此种环境之下,以借款凭证和债务证明书作为例子来说明,两者之间并无显著差异,诉讼时效均应当自其所标注的还款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共计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