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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子女抚养权还可以争夺吗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离异情况之后,双方当事人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时,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仍然是可以进行深度讨论和争取的。
尤其是在条件符合以下三个具体情形之一时,司法机构应当给予支持恢复子女原由对方直接抚养的状况:
首先,子女的抚养权原设归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但是因为严重的疾病或者残疾导致其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将子女交由未患病或仍具劳动能力的另一方进行照顾;
其次,如果在过去的抚养过程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并未全方位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甚至出现了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方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那么也应当在子女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恢复其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权利;
最后,即便是在未成年子女已经达到八岁的年龄,若其本人意愿希望能够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条件,在满足所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恢复或者重新确立子女的抚养权都是合理而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新修订: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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