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若女方父母对其女儿所进行的给予房产的
赠予行为,因其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唯一性,因此该部分财产被视为女儿的
个人财产。
在
离婚发生时,男方无权主张对此房产进行分配,仅能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积累的共同资产做出相应的分配处理。
以下这些资产可被认定为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
1)一方在婚前已拥有的或相伴而来的财产;
2)一方因受到
人身伤害而由法院裁决获得的
赔偿款或补偿款项;
3)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所明确标明只归属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属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及工具或者设等;
5)其他应该且最终仅可以归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