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
商标中的一个字母有偏差,并不必然构成
侵权行为。
若经营者在与已
注册商标相同或
类别近似的产品上采用了与注册商标略有差异的同名或类似标识,此种情况足以使广大
消费者对企业及其品牌认知产生混淆、误解,或许便存在
侵权嫌疑;
相反的,若经营者在与已注册商标所代表之商品或服务相异的范畴内运用带有一字之差的商标,那么便可以被认为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