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保政策严明十大禁止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严格遵守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行政执
行权运作;
严禁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无合法证书依据亦未佩戴执法记录仪;
严禁随意篡改、
伪造他人环境监测监控数据、干扰正常运行;
禁止以任何方式、形式对
监管对象给予说情、打招呼等操作,并确保保密工作落实到位;
严禁在管理范围内设立、经营、投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保护监管对象推荐或指定采用第三方环保服务及其相关人员;
坚决抵制
受贿形式的接待,如礼金礼品及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严格禁止违反规定之领酬,如专家费、咨询费、评审费及讲课费等;
坚决反对同供应商、采购
代理机构共同操纵采购活动,以保持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坚持在处理公众诉求时以实际行动
保证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
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