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担保人可以免责的六种情形:
首先,如果担保合同本身被判定为无效,那么担保人有权利对其应负的责任进行适当的减免;
其次,假如主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导致担保人提供错误的担保,那么担保人也是有权利免除相关责任的;
再者,当合同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采取了欺骗、威胁等不当手段,逼迫担保人违背自身意愿签署了担保协议,在此情况下,担保人同样有权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四点,如果主合同发生变更,使得原有的担保合同无法继续生效,那么担保人将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是由于担保合同并未成功设立,因此担保人无需承受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最后是主合同双方,或者与第三方共同实施的非合法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导致担保人失去了担保的基础和条件,那么他同时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除此之外,到期后担保责任会自动终止,因此超过了保证期限的,担保人可以免除所有责任。
当然,即使债务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只要债务仍在持续,担保人也必须承担起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