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儿童被
领养之后,鉴于他们与养父母之间已然建立了合法的
收养关系,因此不再需要向其亲生父母履行
赡养义务。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款,自收养关系正式生效的那刻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将按照相关法律的基础原则进行处理;
至于养子女与养父母
近亲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也将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子女和父母近亲关系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总之,由于收养关系的存在,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会随之消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