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犯商业信誉所引发的损害商业信誉罪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素:
首先,该犯罪的主体通常为自然人;
其次,从主观角度来看,他们系有意识地实施相关行为;
再次,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两个重要的客体,即作为商业领域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企业的合法商业声誉权与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序性;
最后,在实际操作中,这种罪行可以被描述为捏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从而破坏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导致受损害者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