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合同事务专题 > 合同订立专题 > 合同订立的时候电子邮件算是书面的形式吗

合同订立的时候电子邮件算是书面的形式吗

依据立法之规定,在合同缔结之时,电子邮件亦可作为书面协议的形式加以认可。
所谓“书面协议”即是指依照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具有实体形态且能如实表达其内含实质内容的交流方式达成的合意。
而如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具备实体形态且能如实表达其内含实质内容的电子信息处理方式来实现信息传递,并且这些资料能够随时提取验证使用,也将被认为是符合“书面协议”形式要求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新修订:2024-04-16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