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并不必需进行登记备案,设有人具备完全自主选择是否加以登记的权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未进行登记,在遇到诸如善意第三方侵占等情况时,其对抗效力将受到限制。
值得强调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效并设立之后,将其转移给其他
受让人需要满足两项条件,即,一是转让协议需为合法有效,二是出让人应当享有相应的处分权。
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登记,虽然它非为设立所必备的要素,然却构成对抗效力的一环。《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