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
自诉主题范围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两种情况:
首先是如何明确
自诉人的角色定位;
其次是从哪个角度来识别被告人的身份。
而前者,即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自诉人,同样有权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针对那些侵犯了自身
知识产权的被告人
提起自诉。
理论上,
被害人(受害者)便是他们自身知识产权遭受非法侵害的
当事人,理所当然享有自诉权成为
诉讼中的自诉人。
然而在实际生活环境中,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者并不仅仅局限于个人,还有可能涉及各种形式的团体或组织。
根据
刑法的规定,对于这些单位犯下的知识产权罪行,通常采用所谓的“双罚制”,即除了单位本身之外,还应该将其直接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负有
直接责任的
从业人员纳入被告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法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自诉人在
提出诉讼时必须同时
起诉单位及相关
责任人,但是至少被害者享有选择的权利,可以单独起诉单位而暂时忽略其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
然而在此过程中还应注意,被指控犯有
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并不构成独立的罪犯,而是以附体的方式附属在单位这一首要
犯罪主体系内。
对此应予以特别关注,避免混淆视听。《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